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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题:
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
11610000741297059L/2017-095 发文字号: 陕教规范〔2017〕3号
发布机构: bet365中文官网 公文时效: 有效
成文日期: 2017-3-15 发布日期: 2017-03-17 17:03:54
类  别: 教育信息化 浏览次数: 1188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及实施办法。
bet365中文官网
2017年3月15日
 
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提高教育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教育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和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教育信息系统产生的各类教育数据。
      第三条 教育信息系统中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均属于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数据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归口管理原则:教育数据按业务属性由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归口管理。数据建设标准、数据融合汇聚和共享应用机制由省教育厅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做好教育数据管理工作,并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汇总,确保数据之间的有效关联及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时效性。
      全程管控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维护、应用和共享的全面管控体系,重点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授权共享原则:省级原则上只向设区市、省管市县和高等学校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逐级申请获取使用相应范围内的数据,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
      申请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使用者应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为前提,按最小化原则申请需要共享的数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育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省教育厅直属单位。
      第六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与本处室、本单位相关的教育数据采集、审核、发布和共享开放等工作。省教育厅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省级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及教育数据的标准规范制定、融合交换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教育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工作,并配合省教育厅完成本地教育数据采集填报及交换共享工作,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审核、上报、应用和共享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融合汇聚和应用管理工作,并配合省教育厅完成数据采集填报及交换共享工作。其他学校配合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数据采集、填报工作,并根据授权开展数据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相关技术支持或服务单位应根据授权和委托,承担教育数据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要建立安全完善的技术保障机制和运维支持环境,从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条 数据采集是指根据业务应用需要,通过教育信息系统,从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单位直接收集获取有关数据的行为,是保证教育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数据采集内容的确定和数据采集的发起、汇总及审核等工作流程的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做好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并按照数据采集要求开展教育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协调校内部门完成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
 数据应用是指对教育数据进行加工用于教育管理、研究、决策和对外发布展现的行为。
      第十五条 数据应用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数据,数据对外发布须经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审核,未经授权不得将数据公开展示或用于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数据应用单位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应从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确保数据应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数据共享是指将教育数据在一定条件下授权并提供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等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依据共享程度,教育数据类别分三类:可供无条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受限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非共享类数据。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对教育数据进行分类定级,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分级共享。
      第十九条 设区市、省管市县和高等学校需要共享数据,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其他单位要共享数据需逐级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数据共享需求单位须与省教育厅签订《陕西省教育数据使用协议》明确相关职责。(协议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有关政府机构在执行国家公务活动中,需要依法共享教育数据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二条 数据维护是指对数据及时更新并从管理和技术层面确保数据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的活动和过程。
      第二十三条 各教育数据业务管理和技术维护部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数据,并保障提供正常的数据应用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教育信息系统及教育数据应集中部署存储在陕西省信息化中心,并接受省信息化中心的统一运维管理和支撑服务。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
二十五条 数据安全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数据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数据破坏、篡改和泄露。
      第二十六条  各数据管理单位应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做好数据的加密和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教职工和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  各数据管理单位要落实和健全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传输机制,完善数据管理和移交手续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数据管理单位应建立教育数据监控机制和备份灾难恢复制度,一旦发生意外应能够及时恢复并追根溯源。各数据管理单位和管理及技术操作人员均应签署《陕西省教育数据安全保密承诺》(见附件3),因管理和应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2020年3月19日自行废止。

      附件:
      1.   陕西省教育数据共享申请表
      2.   陕西省教育数据使用协议
      3.   陕西省教育数据安全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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